【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6.《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第二条
7.《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2份 |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2份 |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 2份 | |
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 2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 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2.此事项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免于零申报。
8.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9.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