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契税申报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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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3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享受契税优惠 |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因实测面积增加补缴契税的,还应报送 |
实测面积结果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原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 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但涉及以下情形的除外:
(1)无法利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进行批量评估的存量房交易。
(2)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存在争议的房地产交易。
(3)房地产交易需实地调查的。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自2018年11月8日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8.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