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 专项报告 | 1份 | ||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 1份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 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分支机构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 1份 | |||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 1份 | |||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份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
集团组织架构图 | 1份 | |||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 1份 | |||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 1份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 1份 |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 1份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1份 | ||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 1份 | ||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 1份 | ||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 1份 | ||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1份 | ||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 1份 | ||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1份 |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 1份 |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 1份 |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 1份 | 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 |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 1份 | ||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与境外所得相关的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 | 《财务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 1份 |
续表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1份 | |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 1份 | |
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 《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情 况表》 | 1份 | |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年度汇算清缴 |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 1份 | |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份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2.此事项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受理同城通办的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小型微利企业办理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7.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