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耕地占用税退税(政策性退税)

【申请条件】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3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七、十一、十三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九、二十九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退(抵)税申请表》

4份


2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份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份

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

纳税人身份证明

1份

查验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

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

1份


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即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需提供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

1份


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4.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