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申请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报税款,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2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代售人注意事项】

1.代售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代售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代售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代售人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