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

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1


2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1


3

经办人身份证件

1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1


代理人身份证件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 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8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自治区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6.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