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认定
【申请条件】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纳税人申请报告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2.按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对县税务局上报的汇总纳税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复核,直接上报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按规定应由自治区税务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自治区税务局。
4.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纳税人应当自行留存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备查。
6.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