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
2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
3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2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师管理部门(场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联系电话】
自治区税务师管理部门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