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2


2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1


3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2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师管理部门(场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联系电话】

自治区税务师管理部门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变更参照本事项办理。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