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申请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广西税务局税务师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
2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师管理部门(场所)办理,具体网址和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受理后及时办理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
【联系电话】
自治区税务师管理部门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行政相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自治区税务师管理部门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没有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由自治区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失效。
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终止参照本事项办理。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