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区内跨区域迁移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市或同一地市跨县(区)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区迁移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税务总局令〔2019〕48号)
【办理材料】
1.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委托代征的纳税人 |
委托代征证书原件、税收票证和结报手册 |
||
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 |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
||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
结存未使用的发票 |
缴销 | |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
已开具未验旧的发票 |
查验 |
2.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
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
||
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纳税人 |
《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委托划转协议书)》 |
3份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请跨区迁移前,应当办结未申报的记录、未报送的资料、未办结的税收违法行为、未办结的退抵税(费)审批、未办结的稽查案件、未终结的风险应对等未办结事项。
2.为不影响纳税人在迁移之后涉税业务的办理,请纳税人于迁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迁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