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跨区域财产税源登记
【申请条件】
跨区域财产税源登记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在注册地址外有属于本单位财产如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财产税源登记后,才可实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涉及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先进行跨区域税源登记,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 1份 | ||
2 |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件 | 查验后退回 | ||
3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 查验后退回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需要登记房产的 | 房产证或与房产有关的其他证件(合同)复印件 | 1份 | 若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
需要登记土地使用权的 | 土地使用证或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证件(合同)复印件 | 1份 | 若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和“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