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2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4.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