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申请条件】

通过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以向缴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通过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进行社会保险费批量扣款的。

2.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企业员工需要查询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适用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的地区)。

3.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发生社保关系转移等情形。

4.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缴费证明要求的。

【设定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五条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表》

1


2

缴费人身份证件

1

查验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缴费证明要求时还需提供

已扣缴费款凭证复印件

1


委托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还需提供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查验原件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我要办税—公众服务—咨询辅导—下载服务—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费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但因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等原因,税务机关对受理的明细申报信息并未录入系统的情况下,若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并录入该缴费人相应期间的明细申报信息后,方可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