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开具《无欠税证明》

【申请条件】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办理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1

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


自然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 “广西电子税务局”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