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区分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的类型,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分别填列。具体如下: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对应栏次中。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的第8b栏“其他”中。 此外,还应将本期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填写在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该栏为统计项,不会导致重复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