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19-10-22 |
答复时间 |
2019-10-24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符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员,如果从任职企业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方式时,能否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 ||
答复内容 |
可以享受。根据桂政发[2019] 21号规定,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该优惠政策中所称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但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对于个人取得符合国税发[2005] 9号所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即为“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因此,无论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还是选择单 独计税方式,都可以享受上述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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