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11-18
答复时间
2019-11-19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纳税人应如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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