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11-18

答复时间

2019-11-19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纳税人应如何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第八条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