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19-12-15

答复时间

2019-12-17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广西区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可以享受定额扣减税费优惠,同时该退役士兵持有残疾人证,能否叠加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答复内容

根据桂财税[2019] 13号文件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 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另根据桂政发[2019] 21号文件规定,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经营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重度残疾人员取得经营所得,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叠加享受优惠。例如,该纳税人为退役士兵且同时为非重度残疾的残疾人员,则可以先享受残疾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半后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则再按照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在定额扣减标准剩余的额度内享受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