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20-01-05 |
答复时间 |
2020-01-06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完税证明? | ||
答复内容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 (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