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20-01-05

答复时间

2020-01-06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或完税证明?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 (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1231()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11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