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20-08-23 |
答复时间 |
2020-08-25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 ||
答复内容 |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 (1+9%) x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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