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20-09-16 |
答复时间 |
2020-09-17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双方发生货物购销业务,发票还未取得但销售方已经注销,购买方以什么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 ||
答复内容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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