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21-10-27 |
答复时间 |
2021-10-29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个人受赠房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
答复内容 |
需要区分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关系: 一、按照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上述不征收情形外)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
附件下载: |
|
相关文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