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22-08-10 |
答复时间 |
2022-08-13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企业签订了印花税应税合同,但未列明金额,如何缴纳印花税? | ||
答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
附件下载: |
|
相关文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