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22-10-27 |
答复时间 |
2022-10-30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纳税人买房后已缴纳了契税,后因种种原因在办理产权证之前与房开商解除了购房合同,但已超出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三年退税期限,是否仍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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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因此,纳税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前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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