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时间 | 2024-8-25 | 答复时间 | 2024-8-26 |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 咨询内容 | 个人买卖二手房计算征收税款时,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有争议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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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内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争议的,启动本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程序。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争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具有真实、合法、有效佐证材料的申请应当受理;如不受理的,税务机关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争议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接到评估结果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个案评估报告核定计税价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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