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
2025-5-03 |
答复时间 |
2025-5-06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我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去年作了“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贷款置换”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 ||
答复内容 |
可以。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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