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25-5-03

答复时间

2025-5-06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我购房时使用的是商业贷款,去年作了“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贷款置换”后我还能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复内容

可以。纳税人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其中,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