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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2026-5-16 |
答复时间 |
2026-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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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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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个人2015年所购住房的房贷期限为20年,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起施行,其在贷款结束时还未享受够240个月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结束后,能否继续填报该套住房贷款信息享受扣除至满240个月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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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虽然该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未扣除满240个月,但是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已经超出实际可扣除时间范围,不得再填报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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