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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2026-9-28 |
答复时间 |
2026-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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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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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企业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咨询服务,取得了咨询服务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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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根据《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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