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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2026-10-17 |
答复时间 |
2026-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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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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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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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条规定: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第十三条规定: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检举。检举人未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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