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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2026-10-17 |
答复时间 |
2026-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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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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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税务机关对哪些情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不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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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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