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

2026-10-17

答复时间

2026-10-18

受理单位

广西税务12366

咨询内容

税务机关对哪些情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不予受理?



答复内容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