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要求,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原《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钦州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钦地税发〔2014〕92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