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出台背景
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二是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辅助措施。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结合原自治区地税局2012年12月对钦州市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批复,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不同的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
?(一)明确了按不同房屋类型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最低下限,即:销售普通住宅不低于5%、销售非普通住宅不低于6%、销售商铺和其他房产不低于7%。
(二)明确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0%。
(三)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核定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鉴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生产周期长,成本核算复杂,准确计算税款难度大,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式五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是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方式。当前,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促使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实行查账征收,营造公平公正的房地产税收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