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并公告如下:
一、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三、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纳税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