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收减免政策实施涉及退还多缴税款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中“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桂财税〔2018〕3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以下简称“灵山县税务局”)现对纳税人多缴纳的2018年度车船税办理退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8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车船税税款(以下称退税)。由于一些纳税人办理车船税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未能取得联系,导致无法办理退税事宜。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请尚未办理车船税退税的纳税人(详见附件)凭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并提供退税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办理时须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到灵山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灵山县政务中心三楼东厅)或直接与灵山县税务局工作人员联系,核对确认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灵山县税务局将按规定尽快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或抵扣应纳税款。若纳税人考虑退税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的,也请尽快联系告知灵山县税务局。灵山县税务局将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灵山县税务局仍将按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灵山县尚未办理车船税退税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
2019年9月9日
(联系方式: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税政股,联系电话:0777-6429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