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檀圩镇金飞制衣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灵县税檀分强催〔2025〕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灵山县檀圩镇灵北路(209国道旁)。

电话:0777-6585539。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檀圩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灵县税檀分强催〔2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檀圩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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