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立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新分限改〔2025〕35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灵山县新圩镇新兴街24号。

电话:0777-692960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新圩税务分局

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