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创峰玩具厂(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5〕26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5〕36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6〕3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6〕14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6〕23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5〕36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6〕1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6〕15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6〕22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檀圩税务分局领取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灵山县檀圩镇灵北路(209国道旁)。
电话:0777-658553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檀圩税务分局
2026年6月2日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纳税人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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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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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2450721MADH9L5D01 |
灵山县创峰玩具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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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5072119730911496901 |
灵山县三隆镇红衡石膏购销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