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耀莱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6〕56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灵县税檀分限改〔2026〕58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檀圩税务分局领取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灵山县檀圩镇灵北路(209国道旁)。

电话:0777-658553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灵山县税务局檀圩税务分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