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22年2月28日制发了第4号通告,决定自今年3月15日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按规定备案的有关单证(以下称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全面推行电子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出口退(免)税便利化水平,减轻出口企业负担。

一、哪些出口企业可以实行电子化管理?

除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以外的出口企业,可自愿实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


二、出口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实行电子化管理?

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备案表》后,即可实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电子化管理: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日内,采取自行制作、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软件等方式,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纸质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电子数据,留存企业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制作并留存的电子文档、电子数据,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采用JPG或PDF格式,并确保图像清晰可辨,内容与纸质资料完全一致。

(二)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年度→所属期→序号(或批次→关联号)”的层级结构,在存储设备逐级建立文件夹,分别存储。

(三)要定期备份、妥善保管,不得篡改或擅自删除。保存期限5年。


四、实行电子化管理后,还需要保存纸质资料吗?

出口企业按要求制作并留存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的电子文档、电子数据后,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决定保存或不保存纸质资料。


五、实行电子化管理后,怎么向税局提供出口货物备案单证?

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电子数据。如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纸质资料,企业应将电子文档、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供。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有哪些政策规定?


(一)备案管理有什么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违反备案管理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三)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会有什么后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八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