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和海关移送线索,依法联合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梧州逸盛金属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销售业务,伪造购销合同等手段,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价税合计2228.95万元。2024年1月,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涉案人员梁某、郭某因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及走私废物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和14年,并处罚金合计160万元。

疑云密布,报关实物不符

前期,梧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接到公安和海关移送线索,称梧州逸盛金属有限公司涉嫌走私货物:该公司《装箱单》《报关单》等报关资料反映进口货物为混合黄铜和2号铜材、再生铝铸件等金属固体废件,但海关部门开箱检查发现实际货物为汽车拆解零配件,进口实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且与报关材料反映的货物明显不符。

走私固体废物的同时是否还伴随着虚开呢?带着疑问,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对梧州逸盛金属有限公司的发票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发现该公司2021年至2022年间取得的主要进项来源均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国内进项发票主要是运输服务类发票,开具销售发票品类均为黄铜、再生铝。从表面上看,该公司主要的业务经营模式为:先从国外购进黄铜、再生铝,再向国内企业销售。然而,海关移交线索反映,梧州逸盛金属有限公司曾三次因在进口货物中夹藏固体废件而被处罚,与该公司销售发票载明品类仅有黄铜和再生铝的情况不符。这让检查人员心中生疑:这家公司究竟是隐瞒了销售收入还是虚开发票?

顺藤摸瓜,识破作案手法

由于该案可能涉及多种犯罪行为,梧州市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决定联合组成专案组,对梧州逸盛金属有限公司展开全方位调查。

专案组绘制了该公司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的流向图,深入挖掘研判信息线索。该公司的物流发票显示,货物从码头提货后,并未运输到该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地,而是直接运送到省外,情况十分异常,进一步加大了该公司虚开发票的嫌疑。经查询公路运输信息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期间的出货磅码单上登记的运输车辆与当天的实际运输轨迹并不相符。检查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找到了真实货主,基本确认该公司没有真实货物销售。

专案组决定将检查的关键放在该公司资金流上,对该公司购销业务涉及资金进行梳理。由于该公司伪造的资金流账目与涉嫌虚开的发票票面金额一一对应,相关账簿、凭证、银行回单等十分完备,这成为了该公司法人郭某对抗专案组询问的底气。但专案组结合对涉案相关人员银行账户和下游受票企业资金流水的调查分析,成功固定该公司通过第三人或者中间人转账回流资金的证据。最终,当事人和中间人不得不供认了虚假购销结算。

联合出击,将其绳之以法

经过精密部署,专案组对梧州逸盛金属有限公司涉嫌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起收网抓捕行动。

经查实,梧州逸盛金属有限公司先从国外供货企业购入固体废件或代理他人报关进口固体废件,在报关货柜中夹杂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汽车拆解零配件,采用“鱼目混珠”的报关手段隐瞒部分其他进口货物,缴纳关税等税费后,获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后续开具发票时进行进项抵扣。货物到岸后,直接被跨省运往下游多地的汽修厂、零部件翻新厂销售。由于实际购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无需增值税发票,该公司便利用手中“富余发票”,经中间人撮合,由实际控制人从中操作,向下游7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1份,并伪造配套购销合同及出货单等资料。在对公账户收取“货款”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梁某扣除发票金额7%-8%的手续费并转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的个人储蓄账户,然后将“货款”转至中间人的个人储蓄账户,中间人扣除1%的佣金后,再将剩余款项转回下游7户企业的法人或者股东及其亲属的个人储蓄账户,以此完成整个资金回流过程,企图掩盖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梧州逸盛金属有限公司开具的9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