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不法涉税中介易凤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百色市大东家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易凤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2户空壳企业并伙同2户被代理企业对外虚开、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同时冒用5户被代理企业身份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发票379份,价税合计3605万元。2025年3月,易凤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涉税中介易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依法对7户下游接受虚开发票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从天而降”的欠税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德保县税务局在开展日常税收管理工作时,接到了数家欠税企业的异常反馈。1户欠税企业负责人声称已按时将税款足额转给为其提供代理记账等涉税专业服务的百色市大东家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家财务公司”),由大东家财务公司代为缴纳,并收到了财务公司老板易凤发来的电子版完税凭证,不应存在欠税信息;部分欠税企业在查看税务部门掌握的开票信息后更是摸不着头脑,表示从未开展相关业务,更无相应的应税事项。这欠税到底从何而来?
为了理清头绪,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询问了欠税企业,发现它们的日常账务及涉税事项均由涉税中介机构大东家财务公司负责。这只是简单的巧合吗?主管税务机关随即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查询大东家财务公司税务登记信息时发现,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址上还注册了多家企业,与大东家财务公司位于不同楼层,多为石材、建筑类公司。同时,围绕大东家财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易凤开展查询分析,发现其同时担任了9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且任职公司中有部分与大东家财务公司注册地址相同。这些异常的“巧合”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典型特征极其相似。德保县税务局立即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百色市税务局稽查部门和德保县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监守自盗的中介
为查清背后的秘密,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德保县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组成税警联合专案组。专案组首先对大东家财务公司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处为一幢民房,一楼为大东家财务公司的注册地址,确实放置了办公桌椅设备,并悬挂着大东家财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招牌。检查人员在其他石材、建筑公司注册登记的二楼和三楼却看不到办公场所,也不具备生产、仓储等场地和条件,只有生活居住的痕迹。现场情况进一步加大了虚开的嫌疑。是一起团伙式的虚开案件吗?涉税中介易凤与虚开是否有所关联呢?
随后,专案组对相关企业的关系图、发票流、资金流等进行梳理和研判,初步确认了余某、易凤等3名涉嫌虚开人员。嫌疑人到案后,专案组第一时间收集并固定了相关货物流资料。然而,在询问时,余某等嫌疑人却顾左右而言他,意图模糊事实。随着嫌疑人聊天记录的成功提取以及资金流快进快出存在回流等相关证据的固定,嫌疑人不得不承认了犯罪事实。
易凤最终供述,起初,自己受余某等人指使,参与虚开犯罪活动,非法的“高收益”让自己动了“单干”的念头。而后,在自己成为大东家财务公司股东之后,为谋取私利成立了2家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发票,伙同2户被代理企业共同实施虚开犯罪;为了获取进项抵扣,还利用职务之便冒用5家被代理公司身份向自己的虚开团伙虚开增值税发票。
疏而不漏的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百色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易凤的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税务机关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规定,将涉税中介易凤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对下游7户企业开展立案检查。2025年3月,德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易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