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某木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经查,该企业并无真实交易,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该案件已判决,企业法定代表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税务部门同步对下游受票企业开展核查处置。

南宁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与财税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重熙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彭程律师表示,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是市场主体发票合规管理的底线。涉案企业漠视税法红线大肆实施虚开发票,既侵蚀国家税款、扰乱发票监管秩序,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挤压合规经营企业的发展空间。

该企业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列明的虚开发票行为,虚开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实施该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需承担相应刑事法律责任。

妄图借虚开发票攫取不法利益,必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涉案开票企业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达到追诉标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游受票方须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存在违规情形的一并处罚;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且触犯刑法的,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彭程律师认为,业务真实,是发票合规不可动摇的根基。农产品收购发票本是助力涉农行业发展的政策工具,绝非违法牟利的“摇钱树”。广大涉农企业要以案为鉴,树牢税法遵从意识,从严做好发票全流程管理,认真核验每一笔交易资料,坚决抵制虚构业务、伪造交易材料、资金回流等虚开涉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