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和稳定扩大就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多部门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2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
通知下发后,广西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相关参保单位来电咨询防疫期间社保费政策,现针对缴费人咨询关注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整理10个问答,具体如下:
问题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是指哪三险?哪些单位或人员可以享受该政策?
答:三项社会保险具体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问题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减征对象包括哪些?减征期限如何确定?
答:自2020年2 月起,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具体减征期限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
问题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是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答:不包括。
问题四: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否包括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答:不包括,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免。
问题五:对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统筹地区如何执行减征措施?
答:对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统筹地区,各市在制定此次减征政策时要按降费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减征措施。
问题六:参保单位补缴欠费,是否属于此次职工医疗保险费减征政策范围?
答:各市制定的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并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问题七:疫情期间,针对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从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按 8%减半征收。
问题八:2019年发布的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是否会继续实施?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九: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申请?
答: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时间自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
符合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准表》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问题十: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申请?
答: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 3 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20 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时间自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符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和财务报表,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