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
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北医保发〔2020〕1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温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北海市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减半征收。
(二)由于我市已实施2018年-2020年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所以此次减征政策按降费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8%执行减征措施。即减半征收时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率为4%
(三)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退休人员-
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四)2020年2月份起已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的缴费。
(五)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无需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在业务信息系统调整单位缴费率,实现减征。
二、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缓缴条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自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之月起,连续不中断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办理程序
符合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向参保所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和财务报表,经参保所在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后,向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告知性备案。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审核表
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