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出台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4月2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我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后出台了本规定。
2.广西出台的《实施方案》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二是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三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四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全区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举个例子,假设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4.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执行到什么时候?
答: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调整,长期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今后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5.如何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1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925.1元,作为核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为14775.3元,下限为2955.1元;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6.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按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进行确定。
7.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按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进行确定。
8.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
答:单位缴费比例由20%(19%)降至16%,一次性降低3至4个百分点,费率降低以后,企业参保的门槛降低了,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的后劲,也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所以能够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9.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适用于哪些参保单位?
答:可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
10.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的费率标准是多少?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缴费总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均为0.5%。2015年以来失业保险总费率已由原来的3%降至现行的1%,降幅高达66.67%。
11.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到什么时候?
答: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我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一年。
12.《实施方案》实施后,社保费征收工作将如何开展?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文件精神,广西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待中央“成熟一省移交一省”的具体指导意见和成熟的标准明确以后,再稳妥做好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
13.企业的社保现在要去哪里交?
答:企业的社保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广西梧州、北海两市税务机关已在2017年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除梧州、北海市企业的社保费向税务部门缴纳外,其余地区企业的社保费仍向人社部门缴纳。
14.税务机关如何避免办税服务大厅拥堵,提升缴费人体验?
答:一是通过时间错峰、场所错峰、渠道错峰等方式,引导缴费人有序申报缴费。二是研究完善申报预处理、基数校验等系统规则,扩大“免填单”服务覆盖范围,简化缴费流程。三是缴费人员集中的服务厅,采取增设专窗、增加人员、设置咨询坐席等方式,努力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四是积极推广“广西税务机关事业社保费缴费人端”和微信客户端的使用,使缴费人多走网路,少走马路。积极拓展网上银行、自助缴费终端、手机APP等便民快捷的缴费渠道。
15.税务机关目前已经征收的是哪些社保费?
答:目前,广西税务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两类缴费人群社保费。其中对2018年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7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16.机关事业单位如何缴纳社保费?
答:一是登录“广西税务机关事业社保费缴费人端”进行费款的申报缴纳。首次使用客户端的单位需要登陆并注册绑定社保户籍、确认险种信息。单位在客户端上确认应缴费额后,已经签约三方扣费协议的可自行在客户端采取倒扣方式实时缴纳费款;未签约三方扣费协议的,可在客户端上打印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加盖单位印章后到银行柜台转账或现金缴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同意采取批扣方式的,由税务机关定期从签约账户中扣费。
二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缴纳。单位确认应缴费额后,已经签约三方扣费协议的,办税服务厅实时扣缴费款;未签约三方扣费协议的,可在办税服务厅刷卡缴入国库,也可以打印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单位自行到银行柜台转账或现金缴费。
17.税务客户端的用户或电话注册时发送验证码没有反应,或者已经注册过,无法再次注册或登记,如何解决?
答:客户端推荐使用谷歌、360以及IE10及其以上版本的浏览器。确实已经注册过但是无法登录的,应使用身份证号码而不是用户名登录。
18.中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哪办理缴费业务?
答:根据桂税发〔2019〕53号文规定,中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向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办理相关缴费业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缴费业务,其中南宁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南宁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到文件中公布的对应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缴费业务。
19.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如何缴纳?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职业年金随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一并由人社部门划转税务部门征收。采取税务部门按照人社部门传递的应征信息进行征收。
20.机关事业单位只有零余额账户没有基本存款账户,怎么缴费?
答:根据五部门制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桂税发〔2019〕52号)文件,对把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的单位,可开设一个社保费汇缴专用账户,用于社保费汇缴,该账户只能用于社保费汇缴,不允许无关资金转入,也不允许用于核算其他资金。
把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的单位在社保费汇缴专用账户开设完成前,可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提取现金直接将社会保险费缴入人民银行国库的方式进行过渡。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提取现金时,需在财政授支付凭证上备注具体用途(注明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税务部门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中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提现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需将《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主动提供给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即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代理银行需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上的金额、备注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与《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上的金额、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进行比对,验证一致后方可办理提现,并将所有现金直接缴入人民银行国库,无需将现金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经办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提现业务时,如果因超过现金提取限额等原因受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预警拦截的,须将税务部门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复印件提供给财政部门。
21.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有多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五部门制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桂税发〔2019〕52号)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发现误缴、多缴或重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税务票据)或其他误缴、多缴、重缴的退费材料。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误缴退费的,由税务部门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医保部门;属于特殊政策、多缴、重缴退费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医保部门复核。目前电子退费功能在部门全流程测试未成功,暂时通过传递纸质资料办理退费,其中:属于误缴退费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后,按照上述退费流程办理;属于多缴、重缴退费的,由人社或医保部门受理审核,直接退费。
22.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缴费人如何办理社保费补缴业务?
答:目前广西采取“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方式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因此。社保降费政策执行后,用人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欠费时,机关事业单位前往人社、医保部门申报,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后,传递给税务机关征收。
23.缴费基数调整后,对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是否有影响?具体对哪些险种和人群有影响?
答:一些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且此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那么,这些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负担将会受到影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影响人群主要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各险种中,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础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且此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的,将会受到影响。
24.这一次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事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标准会不会受影响?
答: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因此,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产生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职业年金缴纳标准相应受到影响。
25.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缴纳凭证由谁打印?
答:根据五部门制发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具体操作办法》(桂税发〔2019〕52号)文件要求,税务机关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统一使用税务票据,包括税收完税证明、经银行确认加盖收讫章的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和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票据,不再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税务票据是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证明,可作为参保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或参保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2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有哪些?
答:根据桂人社规〔2018〕22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2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哪里可以缴纳?
答:目前主要途径有:到办税服务厅缴纳、到农信社缴纳、登录“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一办”-“移动办税”平台缴纳和批量扣款四种方式。
28.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实施后,一些地区退费业务可能增多,税务机关如何应对?
答:对税务已征收地区,因缴费基数政策调整而发生的政策性退费业务,税务机关应会商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按照方便缴费人的原则,明确退(抵)费规程,细化业务办理流程,简并报表资料,尽量压缩退(抵)费办理时间,保障缴费人权益。
29.如何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30.是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答: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31.是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在执行本次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同时,用人单位符合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76号)规定浮动费率的,执行下浮费率或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最高优惠费率;应执行上浮费率的,只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暂不执行上浮费率政策。
32.由税务局征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此前由人社局征收,在方法上有没有变化?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只是改变了征收主体, 各地原采用的缴费渠道原则上均予以延续。比如,对于城镇居民原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由银行扣款的,继续通过银行扣款;对于农村居民原通过村(组)集中征收的,延续原有缴费渠道不变。而且,各地税务机关也在积极拓展更多便利缴费渠道,进一步方便缴费人。
33.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来在社保部门缴费,以后是不是要改到税务局缴费了?
答:按照《方案》要求,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要如期划转。广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机构原来是社保部门,现在已经调整为税务部门。同时,原有缴费渠道还继续保留,原来怎么缴费还怎么缴费。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还会提供更多缴费渠道,让缴费更加便利。
34.《方案》里面提到,要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是什么意思,对个人缴费有什么影响?
答:《方案》明确,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举个例子,假设你所在省原来是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00元,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那么,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果你的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口径调整后,假设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你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相应减少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