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符合抵扣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第2或3)栏次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他扣除凭证,都要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该栏中进行统计,该栏次数据不会汇总至第12栏次“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中。
3.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怎么规定的?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4.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