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票面有些信息漏填了,发票还能使用吗?一起来了解下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比普通发票有更严格的开具要求,除了与普通发票一样需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之外,对于专用发票,还另外要求开具时,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而对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如果专用发票出现未填写购买方地址、电话、银行等信息的情况,需要按规定作废或冲红之后再重新开具。
但对于未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的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由于“收款人”和“复核人”不是必录项,因此,如果发票上没有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的,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