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发票丢了,要怎么处理?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丢了怎么办?会有处罚吗?

开票方在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具有依法开具、使用、保管发票的义务。关于发票保管的那些事,大家总是有疑问,下面让我们来学习一下发票保管的相关规定吧!

一、空白纸质发票保管的规定

空白发票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或者申领而未使用的发票,包括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各类通用发票和带有单位名称的发票。

用票人的空白发票要有专人、专柜保管,专人领发,并对所领发票的种类、数量、字轨和号码等要素进行详细记录。未经许可,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二、已开发票保管的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发票丢失罚则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四、“首违不罚”的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对于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发票保管的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