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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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202316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91507

电话:0771—5566614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1020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桂税一稽罚〔20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