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我区取得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取得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一)河池市宜州区红十字会
(二)南宁市良庆区红十字会
二、取得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一)南丹县红十字会
(二)合山市红十字会
(三)忻城县红十字会
(四)宾阳县红十字会
纳税人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